当前位置:首页-文化交流-侨联概况-侨联章程
 
宁波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
(2014年11月20日宁波市第九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16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文字显示:          
 

第一章  总 则

宁波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宁波市侨联)是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宁波市侨联承认《中国侨联章程》,是中国侨联的地方组织,接受上级侨联指导。

宁波市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围绕宁波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的职能。宁波市侨联代表全市归侨侨眷的利益,依照《中国侨联章程》,按照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的总体思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团结带领全市归侨、侨眷,密切联系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宁波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推进祖国统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全市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鼓励归侨、侨眷密切与海外亲人的联系,积极引导和促进海外华侨、华人来宁波探亲旅游,开展经济合作、科技文化交流,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我市(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投资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拓宽侨联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国家和宁波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参与协商、推荐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参与市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和侨务政策的制定和讨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加强与新侨的联系与合作,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增进乡谊乡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宁波市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努力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各级侨联代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利益,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宁波地方特色,积极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办好《bt365真人》会刊,活跃归侨、侨眷文娱生活,组织开展宁波华侨历史研究,协助海外侨胞办好在宁波的各项文教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健全侨联机构,增强团结,发扬民主,廉洁奉公,艰苦奋斗,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宁波市侨联和各县(市)区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县(市)区侨联、市直属单位侨联为宁波市侨联的当然团体会员。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各种商会、协会、学会、校友会、联谊会等团体,承认《中国侨联章程》和《宁波市侨联工作细则》,经宁波市侨联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基层侨联可实行团体会员制,也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级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宁波市侨联工作细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宁波市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宁波市侨联最高权力机关是宁波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宁波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委员会负责召集。代表大会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由各县(市)区侨联和其它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该届侨联委员会的任期可相应缩短或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宁波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宁波市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宁波市侨联工作任务;

三、修改宁波市侨联工作细则;

四、选举宁波市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宁波市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宁波市侨联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宁波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宁波市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侨联工作的重大问题。

宁波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宁波市侨联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补选或增选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原委员的五分之一。宁波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宁波市侨联常务委员会。各级侨联应有适当名额的归国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家属代表为委员、常委。在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中,可推选代表人物为宁波市侨联委员、常委。

第十六条 宁波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领导会务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开。常务委员会可聘请国内热心侨联工作的人士和海外著名人士担任宁波市侨联顾问。可补选主席,补选增选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但应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为有利于上级侨联对下级侨联的工作指导,宁波市侨联常委会实行团体席位和个人席位相结合制。各县(市)区侨联都有一个团体席位名额为宁波市侨联常委,该常委由主持县(市)区侨联工作的专职正(副)主席担任。如主持工作的专职正(副)主席离任,其委员、常委职务自动免去,同时由该县(市)区侨联常委会另行推荐一名专职正(副)主席作为宁波市侨联增补委员、常委人选。

第十七条 宁波市侨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讨论决定宁波市侨联的日常重要工作。主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负责召开。

第十八条 宁波市侨联的顾问可列席宁波市侨联的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宁波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宁波市侨联委员会会议、宁波市侨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过半数的人员出席方能开会,有应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能通过有关决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本级侨联上届委员会负责召集。其代表由该地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一级侨联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侨联受当地党委领导,接受上级侨联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并有履行上一级侨联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归侨、侨眷比较集中的镇(乡)和城区中的机关、街道、学校、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基层侨联组织。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上级侨联应当加强对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经选举产生的宁波市各级侨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如在任期内变动,应提交本级侨联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侨联可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宁波市侨联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各级侨联组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各级侨联经费来源:

一、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拨款,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兴办企业、事业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各级侨联应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接纳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财物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宁波市第九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并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宁波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