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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在甬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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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和投资,进一步促进我市的对外开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3、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4、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5、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6、在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甬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7、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8、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

(二)对需在甬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旅游类)签证,“F”(访问类)签证,“X”(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在境外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直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由我市有关单位代为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二)在境内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或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本人或有关接待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证申请表》,申请居留证的另附相同照片一张;

2、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本次入境签证页复印件;

3、在甬接待单位公函;

4、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接待单位为三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市外经贸局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临时住宿证明;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仅申请居留证者提交);

7、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交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2)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证明材料;

3)符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提交无偿援助协议证明材料;

4)符合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

5)符合第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申请人系外国籍投资者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市外经贸局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系副总经理以上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和单位聘用证明;申请人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单位聘用证明、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

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提交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证明;

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四、其他事项

1、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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